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一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