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