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
(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
(三)未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侵害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