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

(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

(三)未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侵害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