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建立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考核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