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认定,不影响项目结题和今后申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