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实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