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肢解、篡改、假冒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财政性资助项目的学术诚信档案纳入诚信体系。学术诚信档案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申请研究开发项目和科学技术成果奖励的评审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