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扶持创办从事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