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与创新创业载体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扶持创办从事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