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和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科学技术创新创业载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各类科学技术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