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