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