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与创新创业载体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科技园、软件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创新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创新与开发园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