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科技园、软件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创新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创新与开发园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