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本省依法设立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外资研究开发机构与省内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