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与创新创业载体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本省依法设立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外资研究开发机构与省内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