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与创新创业载体第三十条已修改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有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等参与和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各类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