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有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等参与和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各类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