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创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