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与创新创业载体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创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