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与创新创业载体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