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