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企业应当加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事务管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