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入股等形式在海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收购、并购海外研究开发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