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入股等形式在海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收购、并购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