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计划和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支持农业自主创新和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加快培育现代种业、农业特色产业和主导产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集群,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