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五条已修改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专业从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的技术转移中心。省设立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引导和推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积极实施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共同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