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三条已修改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以及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重大需求,利用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加速国外先进技术转移和科学技术成果孵化,提升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