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科学技术创新需求,制定相关政策,扶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集聚国内外科学技术资源,实现各种先进技术和优势的有效集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