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或者因管理不善多次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者管理并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