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集镇或者农民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秸杆、人畜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沿江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减少对土壤、水体和农产品的污染和破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