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长江江苏段中泓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标准,近岸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地表水体的水质不得低于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