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沿江地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实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