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沿江地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实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