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沿江地区实行排污单位排污行为信息公开制度。沿江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口的设置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污水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