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因污染积累导致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退化的,或者因水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因控制不力导致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造成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进行适当的地区间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