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对因相邻行政区域出境水质达不到水质控制目标而发生的环境纠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因水污染事故或者控制不力导致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达不到规定水质控制目标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的水质达到规定的水质控制目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