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沿江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与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的事实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