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沿江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