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沿江地区水质保护的需要,制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机毒物排放标准等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