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沿江地区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应急、分析和信息处理传输能力。

设区的市、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沿江地区水体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沿江地区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