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沿江地区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应急、分析和信息处理传输能力。设区的市、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沿江地区水体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沿江地区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