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新建工业企业。鼓励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和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项目进入开发区。鼓励、引导发展循环经济。沿江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环境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