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第九条已修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