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第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伊玛目、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员等具有教职身份的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