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第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天主教教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等宗教社会组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