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干预国家行政和司法,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