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