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本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对外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进行交往,应当遵循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