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旅游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及其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公民,进入旅游区 (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免收门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