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应邀来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