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设、改造园林和风景名胜区,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协商达成协议,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