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本条例所称的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