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宗教、公安、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