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非宗教组织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举行宗教活动;不得设置功德箱、奉献箱,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质的捐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