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财产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地产、林木、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