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