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